服務條款

本契約是由游遊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提供使用者CCFUN遊戲服務或其他加值等服務(以下統稱「本服務」),所訂立的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使用者使用本公司所提供之「本服務」前,應詳閱本契約之內容,以保障個人權益。當使用者點擊「同意遵守」鍵完成會員註冊程式或開始使用本服務時, 即推定使用者已審閱本合約超過三日,已充分理解本契約之所有內容並同意遵守本合約、CCFUN遊戲下各遊戲管理規範、本公司旗下遊戲網站所公告 之所有注意事項及中華民國法律之規定。

本契約條款未記載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事項者,視為已記載。記載主管機關公告不得記載事項者,視為無記載。

  • 立合約書人:
  • 本服務使用人:       (請依會員註冊流程填寫以下簡稱「甲方」)
  • 游遊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 營業所地址:台北市大同區甘谷街26號5樓
  • 網 址:https://member.ccfun.com/
  • 統一編號:90537550

第一條  法定代理人

甲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本契約訂定時,應經甲方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本契約始生效力;甲方為無行為能力人者,本契約之訂定,應由甲方之法定代理人代為之。

若有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同意或無行為能力人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付費購買點數致生法定代理人主張退費時,法定代理人得依官網公告流程,備妥證明文件並提出申請,經乙方確認後, 退還甲方未使用之遊戲費用。

乙方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以中文明顯標示,若甲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除應符合第一項規定外,並應於甲方之法定代理人閱讀、 瞭解並同意本契約之所有內容後,方得使用本遊戲服務,本契約條款變更時亦同。

第二條  契約適用之範圍

乙方提供甲方手機遊戲服務及其他相關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甲乙雙方關於本服務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書條款之約定定之。

第三條  契約內容

以下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具有相同之效力:

1.乙方有關本服務之廣告或宣傳內容。

2.費率表及遊戲管理規則。

前項契約內容相互間有衝突者,應為消費者有利之解釋。

第四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之名詞定義如下:

1.網路連線遊戲:系指甲方透過電腦、智慧型裝置或其他電子化載具,連結網際網路至乙方指定之伺服器所進行連線遊戲。 但不包括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所稱電子遊戲機、單純區域連線或其他無需透過網路連結遊戲伺服器之遊戲服務。

2.遊戲網站:系指由乙方為提供本遊戲服務所建置之網站。

3.遊戲管理規則:系指由乙方訂立,供為規範遊戲進行方式之規則且不影響雙方契約上之權利義務者。

4.遊戲歷程:系指自甲方登入本服務起至登出本服務時止,電腦系統對甲方遊戲進行過程所為之紀錄。

5.暫停遊戲許可權(凍結):系指以限制登入遊戲網站或暫時限制遊戲帳號使用權利等方式,暫時禁止甲方使用本網站所提供之本服務。

6.外掛程式:系指非由乙方提供,以影響或改變乙方線上遊戲運作為目的之程式。

7.必要成本:系指乙方為履行本契約而已支出之成本或已給付予第三人之費用。

第五條  服務範圍

本契約所提供之遊戲服務,係由乙方指定之伺服器,讓甲方透過網際網路連線登入使用本遊戲服務。但不包括甲方向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業 者申請接取網際網路之服務,及提供上網所需之各項硬體設備。

第六條  遊戲登錄

甲方申請使用本遊戲服務,應依申請流程,於遊戲網站登錄與身分證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或其他必要資訊。為確保甲方使用本遊戲服務之權益, 甲方提供之資料應可驗證身分,若有不正確或已變更時,應立即通知乙方更新。

乙方若有為提供本遊戲服務與甲方聯絡之必要,而甲方未提供正確之個人資料或原提供之資料不符合真實且未更新,乙方得於甲方提供真實資料或更新資料前, 暫停甲方遊戲進行及遊戲歷程查詢之服務。但甲方能證明其為契約當事人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契約解除權規定

甲方得於開始使用本遊戲服務後七日內,以電子郵件或書面告知乙方解除本契約,甲方無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甲方得就未使用之儲值向乙方請求退費。

第八條  計費標準之變更及其通知相關規定

本遊戲服務之收費計算方式為遊戲虛擬貨幣制度。

本遊戲服務內(例如:遊戲商城、線上商店等)有提供需甲方額外付費購買之點數、商品或其他服務(例如:虛擬貨幣或寶物、進階道具等), 乙方應在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載明付款方式及商品資訊。

費率調整時,乙方應於預定調整生效日三十日前於遊戲網站、遊戲進行中及遊戲登入頁面公告;若甲方於註冊帳號時已登錄電子郵件者,並以電子郵件通知甲方。

費率如有調整時,應自調整生效日起按新費率計收;若新費率高於舊費率時,甲方在新費率生效日前已於遊戲網站中登錄之儲值應依舊費率計收。

第九條  本遊戲服務應載明之資訊

乙方應於遊戲網站首頁、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及遊戲套件包裝上載明以下事項:

1.依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規定標示遊戲分級級別及禁止或適合使用之年齡層。

2.進行本遊戲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

3.有提供安全裝置者,其免費或付費資訊。

4.有提供付費購買之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其活動內容、獎項、中獎及機率或稀有商品數量等資訊,並應記載「此為機會中獎商品, 消費者購買或參與活動不代表即可獲得特定商品」等提示。

第十條  遊戲套件與軟體之退費

甲方得於購買遊戲套件或付費下載相關軟體後七日內,向原購買處之業者請求全額退費。

前項情形,原購買處之業者不處理或無法處理者,由乙方依甲方之請求立即退費。

第十一條  契約之生效

甲方於契約審閱期過後初次註冊帳號,進入顯示本契約條款之網頁,並按「同意」之選項後,即視為甲方同意本契約條款之規定。

第十二條  智慧財產權

本遊戲服務及遊戲網站上之所有著作及資料(包含但不限於虛擬商品、寶物、虛擬金幣等電磁記錄),其著作權、專利權、商標、營業秘密、其他智慧財產權、 所有權或其他權利,均為乙方或其權利人所有,除事先經乙方或其個別權利人之合法授權外,甲方不得擅自以重制、傳輸、改作、編輯、散佈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從事其他營利行為,更不得對本遊戲服務之任何內容進行修改、解碼 (Decompile)、還原工程 (Reverse Engineering)、反向組譯 (Disassemble),或任何更動、破壞、攻擊等行為,如有違反者,甲方應負所有相關法律責任。

前項情形,甲方亦不得對於因持有或占有乙方遊戲網站上之所有著作及資料而為移轉、買賣、讓與或其他處分之行為。若甲方於遊戲中發生任何違反法令之行為 及任何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情事發生情事,乙方在接獲檢調單位和司法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之命令之後,得不經甲方同意即提供甲方之會員註冊資料及其上線時間 及遊戲歷程紀錄,交予相關之單位做為佐證,本契約亦立即終止。

第十三條  帳號與密碼之使用及保管

1.甲方於本遊戲服務註冊程式中應自行設定一組帳號及密碼,經乙方遊戲網站核對確認後即設定該組帳號及密碼僅供甲方使用。

2.該組帳號一經設定即不得變更,帳號對應之密碼得依乙方提供之修改機制進行變更。

3.甲方應自負帳號及密碼保管之責,不得將該組帳號及密碼轉讓、交付、揭露或出借予第三人,如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產生糾紛,由甲方自負責任。

4.乙方人員(含客服人員、遊戲管理員)不得主動詢問甲方之密碼。

5.乙方應於契約終止後30日內,保留甲方之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電磁紀錄。

6.契約因不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而終止者,甲方於三十日內辦理續用後,有權繼續使用原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電磁紀錄。

7.第6項期限屆滿時,甲方仍未辦理續用,乙方得刪除該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所有資料,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  帳號密碼遭非法使用之通知

任一方發現第三人非法使用甲方之帳號、密碼時,或有使用安全遭異常破壞之情形時,應立即通知對方並由乙方進行查證,經乙方確認有前述情事後, 得暫停該組帳號或密碼之使用權,更換帳號或密碼予甲方,立即限制該第三人就本遊戲服務之使用權利,並將相關處理方式揭載於遊戲管理規則。

乙方應於暫時限制遊戲使用權利之時起,即刻以網站公告、簡訊、電子郵件、推播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持有前項第三人提出說明。如該第三人未於接獲通知時起七日 內提出說明,乙方應直接回復遭不當移轉之電磁紀錄予甲方,不能回復時可採其他雙方同意之相當補償方式,並於回復後解除對該第三人之限制;惟乙方有提供免費安全裝置 (如防盜卡、電話鎖等)而甲方不使用者,乙方得直接回復遭不當移轉之電磁紀錄予甲方。

持有第一項電磁紀錄之第三人不同意乙方前項之處理,乙方得依報案程式,循司法途徑處理。

乙方依第一項規定限制甲方之使用權時,在限制使用期間內,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費用。

甲方如有申告不實之情形致生乙方或其他線上遊戲使用人權利受損時,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遊戲歷程之保存期限、查詢方式及費用

乙方應保存甲方之個人遊戲歷程紀錄,且保存期間為三十日,以供甲方查詢。 甲方得以書面、網路,或親至乙方之客服中心申請調閱甲方之個人遊戲歷程,且須提出與身份證明檔相符之個人資料以供查驗,查詢費用為新臺幣貳百元,由甲方負擔。

乙方接獲甲方之查詢申請,應提供第一項所列之甲方個人遊戲歷程,並於七日內以光碟或磁片等儲存媒介或書面、電子郵件方式提供資料。

第十六條  電磁紀錄

本遊戲服務之所有電磁紀錄均屬乙方所有,乙方並應維持甲方相關電磁紀錄之完整。

甲方對於前項電磁紀錄有支配之權利。但不包括本遊戲服務範圍外之移轉、收益行為。

第十七條  隱私權保護

關於個人資料之保護,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律規定處理。相關規定請參閱隱私條款。

第十八條  資訊公開

乙方應於遊戲網站上提供本遊戲相關資訊,並定期更新。

第十九條  連線品質

乙方為維護本遊戲服務相關系統及軟硬體設備而預先規劃暫停本遊戲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于七日前於遊戲網站首頁、 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中公告。但因臨時性、急迫性或不可歸責於企業經營者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乙方應確保其系統設備,無發生錯誤、畫面暫停、遲滯、中斷或不能進行連線的情形。如可歸責乙方之因素而致不能提供甲方服務時, 對於甲方於無法使用期間遭扣除之遊戲費用或遊戲內商品,乙方應予以返還,或免收相當之遊戲費用,或遞延甲方得進行遊戲之時間。

第二十條  系統安全、程式漏洞

乙方應依本契約之規定負有於提供本遊戲服務時,維護其自身電腦系統,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電腦系統或電磁紀錄受到破壞,或電腦系統運作異常時,乙方應於採取合理之措施後盡速予以回復。

乙方違反前二項規定或因遊戲程式漏洞致生甲方損害時,應依甲方之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乙方能證明其無過失者,得免除或減輕其賠償責任。

乙方電腦系統發生第二項所稱情況時,於完成修復並正常運作之前,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費用。

甲方因共用帳號、委託他人付費購買點數衍生與第三人間之糾紛,乙方得不予協助處理。

第二十一條  遊戲管理規則

為規範遊戲進行之方式,乙方應訂立合理公平之遊戲管理規則,甲方應遵守乙方公告之遊戲管理規則。

遊戲管理規則之變更應依第二十二條之程式為之。

遊戲管理規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規定無效:

1.抵觸本契約之規定。

2.剝奪或限制甲方之契約上權利。但乙方依第二十條之規定處理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二條  違反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理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有事實足證甲方於本遊戲中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乙方應於遊戲網站首頁、遊戲登入頁面、購買頁面或遊戲進行中公告, 並以線上即時通訊方式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

甲方第一次違反遊戲管理規則,乙方應通知甲方於一定期間內改善。經乙方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乙方得依遊戲管理規則,按其情節輕重限制甲方之遊戲使用權利。 如甲方因同一事由再次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乙方得立即依遊戲管理規則限制甲方進行遊戲之權利。

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停止甲方進行遊戲之權利,每次不得超過七日。

第二十三條  申訴權利

甲方不滿意乙方提供之連線品質、遊戲管理、費用計費、其他相關之服務品質,或對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置不服時,得於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七日內至乙方 之服務中心或以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申訴,乙方應於接獲申訴後,於十五日內回復處理之結果。

乙方應於遊戲網站或遊戲管理規則中明訂二十四小時服務專線、申訴服務專線與電子郵寄地址等相關聯絡資訊。

甲方反映第三人利用外掛程式或其他影響遊戲公平性之申訴,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契約之變更

乙方修改本契約時,應於遊戲網站首頁、遊戲之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之,並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

乙方未依前項進行公告及通知者,其契約之變更無效。

甲方于第一項通知到達後十五日內:

1.甲方未為反對之表示者,視為甲方接受乙方契約變更之內容。

2.甲方為反對之表示者,視為甲方對乙方終止本契約之通知。

第二十五條  契約之終止及退費

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

甲方有下列重大情事之一者,乙方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後,得立即終止本契約:

1.利用任何系統或工具對乙方電腦系統之惡意攻擊或破壞。

2.以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或其他違反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

3.以冒名、詐騙或其他虛偽不正等方式付費購買點數或遊戲內商品。

4.因同一事由違反遊戲管理規則達一定次數(不得少於三次)以上,經依第十九條第二項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

乙方對前項事實認定產生錯誤或無法舉證時,乙方應對甲方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契約終止時,乙方於扣除必要成本後,應於三十日內以現金、信用卡、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還甲方未使用之付費購買之點數或遊戲費用,或依雙方同意之方式處理前述點數或費用。

第二十六條  停止營運

因乙方停止本遊戲服務之營運而終止契約者,應於停止終止前三十日公告於官網首頁、遊戲登錄頁面或購買頁面,並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

乙方未依前項期間公告並通知,除應退還甲方未使用之付費購買點數或遊戲費用且不得扣除必要成本外,並應提供其他合理之補償。

第二十七條  送達

有關本契約所有事項之通知,甲方同意乙方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為送達。

前項登錄通訊資料若有變更,甲方應即通知乙方。乙方應依變更後之通訊資料為送達。

乙方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所為之通知發出後,以書面通知到達甲方,或電子郵件進入甲方之電子郵件伺服器中,推定為已送達。

因甲方之故意或過失致乙方無法為送達者,乙方對甲方因無法送達所致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個別條款效力

本契約所定的任何條款之一部或全部無效者,不影響其它條款的效力。

第二十九條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本契約與相關遊戲管理規則之解釋及適用、及甲方因使用本服務而與乙方間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雙方同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因本契約而生之事件如有訴訟必要,雙方合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前項約定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適用。